第80605931号“杰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6)商标异议第0000039839号
异议人:吉利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利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6期《商标公告》第80605931号“杰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JELLYCAT”(杰丽猫)是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第28类“玩具,毛绒玩具”产品上并为公众所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举证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被异议商标“杰猫”为被异议人独创的中文词汇,与异议人“JELLYCAT”商标在标样上完全不同,不构成对其商标的抄袭与摹仿,双方商标商品服务关联性极低,不足以导致混淆。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玩具、毛绒玩具”商品上的“JELLYCAT”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605931号“杰猫”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图样: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