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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998994号“CALO-CILBYINNOMED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6-06-26   来源:亚佳智产

 82998994号“CALO-CILBYINNOMED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6)商标异议第0000043645号

异议人:云南天保桦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膳健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佳(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天保桦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膳健健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82998994号“CALO-CIL BYINNOME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异议人认为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但是仔细对比二者,在构成、读音及外观上明显不同,消费者足以将其区分开,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LO-CILBY INNOMED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减肥茶;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917472号“CAL0-0”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维生素补充片;胶丸;减肥茶;医用营养食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998994号“CALO-CILBYINNOMEDS”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图样:

82998994号“CALO-CILBYINNOMEDS”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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