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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029612号“轻倒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6-08-04   来源:亚佳智产

84029612号“轻倒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6)商标异议第0000051842

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速至所想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速至所想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84029612号“轻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第26306989号“倒数”商标、62313568号“倒数”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倒数”“倒数日”下载量统计及各渠道的下载量截图、关于异议人媒体报道、异议人商标所获荣誉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异议人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证据:被异议企业基础经营信息简介、被异议人产品设计稿截图、关于被异议人“轻木鱼”相关报道内容汇总等。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轻倒数”指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公告牌;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显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306989号“倒数”商标、第62313568号“倒数”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衡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手机;电子图书阅读器;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计算机;数字标牌;照相机(摄影);子出版物(可下载);计数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倒数”,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029612号“轻倒数”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标样:

84029612号“轻倒数”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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