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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4045283号“不凡玩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6-08-04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84045283号“不凡玩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153142号

申请人:上海皮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45283号“不凡玩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29382号“不凡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8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图样:

34729382号“不凡宜品”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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