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44700号第9类"IMONEY"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6]第W135261号
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东台市百康针织有限公司:
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东台市百康针织有限公司第12744700号第9类“IMONEY”商标在“计算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东台市百康针织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3年03月31日至2026年03月3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东台市百康针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2744700号第9类“IMONEY”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2744700号第9类“IMONEY”商标,原第1274470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东台市百康针织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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