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0666号第25类“神州骆驼”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6]第Y033057号
王伟:
厦门市神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王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临沂市腾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6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厦门市神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第3930666号第25类“神州骆驼”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厦门市神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3年03月18日至2026年03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厦门市神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厦门市神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线上商品展示截图、后台资质及订单截图、商品快照页面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王伟的撤销申请,第3930666号第25类“神州骆驼”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三申请人王伟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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