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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025232号“艾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6-10-28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79025232号“艾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235375号

申请人:山东艾美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25232号“艾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394号“艾美特A及图”商标、

第28136646号“艾美汉方AMHF”商标、第7209131号“艾美EMMY”商标、第28075574号“艾美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并已刊登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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