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050472号“NORTH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203092号
申请人: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50472号“NORTH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434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1969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51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2548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在“维生素软糖;医用营养糖”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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