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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366564号“南拳妈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5-06-09   来源:亚佳智产

68366564号“南拳妈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13

 

异议人:日光橘子娱乐文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迈迅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秘密音乐(香港)有限公司

共有人:宋健彰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光橘子娱乐文创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秘密音乐(香港)有限公司、宋健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8366564号“南拳妈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拳妈妈”指定使用于第41类“安排和组织音乐会;音乐文本的出版;在演出场馆提供戏剧表演”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58736号“南拳妈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教育信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三

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66564号“南拳妈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5年01月16日

附商标图样:

68366564号“南拳妈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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