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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57683号“DONGK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5-12-17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4957683号“DONGK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343143号

申请人:东国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57683号“DONGK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46145号“DONGK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4]第0000214242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38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据此,我局作出的上述不予注册复审决定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83075DONGK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2]第000010291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后经行政诉讼程序,该裁定已生效,详见2023年12月20日第1868期《商标公告》。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68664号“DONGK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23]第0000359841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44530号“DONGKOOK ARTI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核准已注销,详见2022年9月6日第180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四已核准注销,据此,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图样:

64957683号“DONGKOOK”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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