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897921号“爱马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议第0000096631号
异议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奇因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奇因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第80897921号“爱马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爱马兔”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47908号“爱居兔HTO0”、第55361577号“爱居兔”、第54976631号“爱居兔EICHIT00 H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897921号“爱马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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