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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86206号“LUCEVIT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5-12-17   来源:亚佳智产

 81286206号“LUCEVIT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议第0000101528

异议人:株式会社禄甜唯她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亿隆(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禄甜唯她对被异议人亿隆(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1286206号“LUCE VI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CE VIT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健美按摩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冷敷贴;奶瓶;避孕套;非包扎用弹性绷带;缝合材料;假肢”,申请注册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翻译、商品买卖合同及翻译、产品检测合同及翻译、“LUCEVITA”的韩国商标保护申请及翻译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中国大陆境内将“LUCE VITA”或与之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或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286206号“LUCE VIT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图样:

81286206号“LUCE VITA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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