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48341号第30类"DOC.LING"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杨婷婷:
梅晔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杨婷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 1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梅晔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40348341号第30类“DOC. LING”商标在“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 知梅晔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 年06月19日至2024年06月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梅晔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40348341号第30类“DOC.LING”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梅晔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40348341号第30类“DOC.LING”商标在“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4034834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梅晔生物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40348341号第30类“DOC.LING”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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