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206161号“SNIFFL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厦门巴匕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06161号“SNIFF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78172号、第 72517904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文字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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