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192509号“GPE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6)商标异议第0000006290号
异议人:济南科瑞佳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科瑞佳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3192509号“GP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PES”指定使用于第19类“挤塑板(非金属建筑材料);硬质泡沫复合塑料保温板(建筑用);复合塑料微泡板(建筑用)”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25482号、第36259298号“GPES”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建筑防潮材料;隔音材料”、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耐火纤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192509号“GPES”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图样如下:
第83192509号第19类“GPES”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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