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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409296号“缘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6-10-28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83409296号“缘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231090号

申请人:新余清鑫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09296号“缘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83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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