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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03716号第35类"魔餇"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4-12-17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7903716号第35类"魔餇"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W112051号

 

杨婷婷:

广州微字节商贸有限公司:

 

杨婷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广州微字节商贸有限公司第47903716号第35类“魔餇”商标在“计算机文档管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广州微字节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3月15日至2024年03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广州微字节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7903716号第35类“魔餇”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7903716号第35类“魔餇”商标,原第4790371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广州微字节商贸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12月04日

附商标图样:

 

第47903716号第35类"魔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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