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20948号第42类"永光;YG"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1398号
冼静雯:
北京多宾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冼静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多宾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5420948号第42类“永光;YG”商标在“技术研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多宾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6月07日至2024年06月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多宾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多宾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站制作委托协议、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技术研究、质量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主持计算机站(网站)”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冼静雯的撤销申请,第5420948号第42类“永光;YG”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冼静雯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5年01月08日
第5420948号第42类"永光;YG"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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