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67215号第10类"乐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8005号
朱坚:
北京康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朱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1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康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7267215号第10类“乐菲”商标在“医疗分析仪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康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4月16日至2024年04月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康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康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朱坚的撤销申请,第7267215号第10类“乐菲”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朱坚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12月31日
附上商标图样:
第7267215号第10类“乐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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