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090431号“乐己de美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9704号
申请人:百利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90431号“乐己de美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放弃“化妆棉”商品上的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59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786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化妆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香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
“化妆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化妆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高 源
张 会
符 正
2025年05月13日
附商标图样:
第76090431号第3类“乐己de美妆及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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